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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29, 2013

法律角度看回教国课题(二) 历史事实证明我国乃世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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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培根 2007年07月20日 01:20:25 pm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独立前后,我国的一切历史事实都在在证明,我国是个“世俗国”,不是什么“回教国”。下面举出一些史实,证明我国是个“世俗国”。

三、有哪些历史事实证明我国是“世俗国”呢?

(一)独立前联盟发表的备忘录

1957年独立前,“雷特宪制委员会”制订《马来亚联合邦宪法》时宣布,联盟政府呈上的备忘录已表明:“马来亚的官方宗教是回教,但贯彻此原则时,不应阻止非回教徒土生居民信奉行他们的宗教。同时,也不意味着,我国不是一个‘世俗国’。”换句话说,1957年争取独立前,联盟政府早就肯定,独立后,我国是个“世俗国”。

(二)《雷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书》     

1957831日独立日,联盟政府提呈了《雷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书》。这份报告书第57段是这么写的:

“在建议中的《联邦宪法》宣称,回教是联邦的宗教,但这丝毫不影响当前联邦作为一个世俗国的地位。每人都有权信仰和奉行自己的宗教,以及传播他的宗教。不过,传教的权利将受到州法律的限制;州法律可限制,不得在回教徒群中,传播任何其他宗教的教义。”

《报告书》也说:“大家都同意,如果加进这项规定(即:回教是我国的官方宗教)时,就必须弄清楚,无论如何都不能影响到非回教徒的民主权利。”

(三)第一任首相东姑1958年的谈话

早在1958年,有位国会议员企图把我国形容为回教国,认为不适合在国家宴会中,提供酒类,他在国会提出动议时说:“联合邦政府所举行的宴会中,应禁止提供酒类”;结果通过的决议却是:“联合邦政府所举行的宴会中,应禁止提供酒类给回教徒。”

担任我国政府首长长达15年(当首席部长两年,1955-1957、当首相13年,1957-1969)的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右图),对这位国会议员的谈话表示遗憾。他在国会宣布:

“我要清楚指出的是,这个国家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回教国;其实,我们只是把回教当作国家的官方宗教而已。”(注:上述资料,取自我国回教法律专家,阿末依不拉欣(Dr Ahmad Ibrahim)着《回教在宪法中的地位》。)

因此,认为我国自独立以来,就已是回教国的说法,是在抹煞我国50年来的历史事实。

(四)历任首相都不知情?

要是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话,那么我国独立50年以来的几任首相都不知道我国是回教国。

第一任首相东姑,完全不知道我国是一个“回教国”。

第二任首相敦拉萨从来也没提起过,我国是一个“回教国”。

第三任首相胡先翁也从来不曾提起过,我国是一个“回教国”。

即使第四任首相马哈迪,当了将近20年的首相(1981-2001),也不知道我国是一个“回教国“,因为在这以前,他从来没说过,我国是一个‘回教国’。

一直到20016月间,马哈迪(左图)才突然宣布,自44年开始,马来亚就已经是回教国了!他还说如果华人要把我国当作是世俗国,那也无所谓!这种说法,确实令人费解。“回教国”和“世俗国”是两个对立,互不相容的体制。

诚然,“回教国”可以接受一些世俗的东西,但它仍然是回教国,不能就此而称为“世俗国”。同样地,“世俗国”可以接受一些回教的东西,但这不等于说,它就此可以称为“回教国”。

那么,怎能说把“回教国”称为“世俗国”,是无所谓的呢?如果这种说法可以成立,反过来把“世俗国”称为“回教国”也是无所谓的了。

如果我国是回教国的话,对于其他族群或宗教群体来说,那是影响深远,极其严重的大事。这将和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怎能叫其他族群,把回教国当作是世俗国,同时,可以表示无所谓,可以见而不视,听而不闻呢?不必正视现实,要像鸵鸟一般,把头埋在沙堆里,那么天下就太平了?这样的说法,怎能令人信服?

(五)1962年“科波特调查委员会”的保证

1962年,马来西亚刚要成立时,马来亚政府为了解除北婆和砂拉越人对回教地位的疑虑和反对,曾在“科波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书中保证:《联邦宪法》第三条款“绝对不会危害到联邦的宗教自由,其实(马来西亚)联邦将是世俗的国家。”

(六)1988年东姑生前的访谈录

2001126日,《远东经济评论》发表K.Das和东姑生前的访谈录,这是由柯嘉逊与K. Das家庭成员整理出来的。

东姑表达了他对回教国课题的看法。他说:

“现在或不久的将来,没有必要装着,马来西亚会成为一个回教国;必须由人民来选择他们要不要成为回教徒,不由得国家来决定。这点应该完全由人民自行选择。”

四、有什么法律根据,说马来西亚是“世俗国”?

实际上,我国法律早就肯定我国是世俗国了;以下法律和判例证明一再肯定我国是世俗国,而不是回教国。

(一)《联邦宪法》第31)条款

上面已谈过,《联邦宪法》没明文规定马来西亚是回教国,但第31)条款阐明:“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以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安宁和谐地自由奉行”。

(二)1962年敦苏菲安:官方仪式

1962年的一个判例中,精通宪法的著名前任联邦法院院长苏菲安哈欣(Suffian Hashim),发表了他对《宪法》第三条款的看法。他说,在我国,回教的作用主要是“在仪式方面,例如:庆祝元首登基、元首诞辰、独立日或其他类似的庆典”,必须采用回教仪式。

(三)前大法官哈欣约沙尼:官方仪式

前大法官哈欣约沙尼(Hashim Yeop Sani)在他的著作《我们的宪法》中,也没说我国是一个回教国,但他却表达了以下的看法:

“(宪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回教是联邦的宗教’等字眼,并没有法律效应。它的目的也许在于规定,联邦官方仪式必须采用回教礼仪。”

(四)独立前我国已使用世俗英国法

其实,早在独立前(1956年),马来亚就有法律规定,我国必须采用世俗的英国法,而不是回教法;这项法令就是195647日开始实施的《民事法法令》(Civil Law Act 1956)。(见法令第31)条款。)

这项法令规定:我国各州法庭必须采用当时英国所使用的习惯法和平衡法等;简单地说,各州都采用英国法。不过,各州所采用的英国法有些不同。西马采用195647日的英国法,沙巴采用的是较早的1951121日的英国法;而砂拉越采用的是更早的19491212日的英国法。

这些英国法一直沿用到今天。既然我国一路来使用的是世俗的英国法,那么我国怎能是50年前就是回教国呢?硬说我国是回教国,那不是无视历史事实吗?

(五)1988年最高法院:我国不是回教国

最重要的是,1988229日,我国最高法院(当时称为“联邦法院”)在一个判例《仄乌马一案》(Che Omar bin Che Soh v PP)中,五司会审确认:马来西亚不是回教国,而是世俗国;虽说回教是官方宗教,那只是在一些官方仪式上,辨用回教仪式而已。

这起案件的案情是这样的:一名回教徒因拥有军火触犯《1971年军火(增刑)法令》,被判处死刑。他上诉到最高法院去,他的辩护律师说,在这类案件中宣判死刑,不符回教法,那是违反宪法的判定。由于回教是联邦宗教,所以不能施加死刑。

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沙烈阿巴斯(Salleh Abas,左图)探讨我国宪制历史后,确认《宪法》中第三条款提到的回教是我国的官方宗教,只牵涉回教礼节和仪式,而不牵涉回教整个概念。回教的整个概念,不只是关系到礼仪而已,还有一套完整的生活体系,包括法学哲理和道德行为等。

从上面所述,显而易见,前首相马哈迪说:“我国早在独立时,就是回教国了。华人不知道罢了”,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纯粹是政治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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