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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29, 2013

浅谈三个宪法问题

UU Migas1

法律顾问: 杨培根律师整理 30-7-2011

不久前, 我国有3 个宪法问题, 经过有心人精心策划和炒作, 闹得沸沸扬扬的。 这3 个宪法问题就是: 回教地位、首相人选、和扶弱政策的问题。 其实, 如果认真和客观地从宪法角度來看, 这些问题, 根本就是不成问题的问题。 正确的答案, 就在《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文中。

显然, 那些强词夺理的极端种族主义者并未花点时间, 去阅读和研究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 而有意无意地信口雌黄, 闭门造车, 目的是为了把社会搞得天翻地覆, 以遂其政治目的或隐议程。

我国知名宪法专家, 法鲁奇 [Shad Faruqi] 教授, 于今年6月初, 在英文《星报》撰写了一篇文章。 他从宪法角度, 精辟地论述了这3 个问题, 把这些问题交代得清清楚楚。 他指出, 这些所谓问题, 根本就不是问题。 为了方便读者了解这些关系到我们日常生活的宪法问题, 现把这篇文章的主要內容, 用淺显易懂文字整理出來, 供大家参考。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人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宪法的主要­­­精神是包容性和容忍性。

法鲁奇教授说, 上个星期, 在非洲苏丹国首都喀土穆(Khartoum )市, 举办了一个讨论草擬宪法的大会。大会特別强调, 虽然回教徒在马來西亚全国人口中占多数, 但是, 回教体系和民主制度共同存在, 各民族和谐共處。

不过, 針对过去10年间, 我国所发生的种族磨擦和宗教纠纷, 各国外交官提出了评论。 尤其是对最近所引起的三项争论, 那就是:

1。 是否存在把马來西亚变成基督国的阴谋;
2。在我国宪法下, 非马來人是否可担任首相一职;
3。 政府奖學金是否只保留给马來人而已, 非马來人不得问津。

法鲁其教授认为, 其实, 这3 个问题, 挑起论争是完全沒有必要的。他一針见血地指出, 这些问题会引起无谓的纷争 , 完全是因为一些政客在炒作。 理由很简单: 这些政客奢望, 通过播下种族不和的种子, 激化种族磨擦和宗教两极化, 在政治上, 争取他们所需要的支持。

1. 首相人选的问题

委任首相的权力掌握在国家元首的手中。 在行使这项权力时, 国家元首必须考虑到下列几点:

(1) 首相必须是我国公民。
(2) 他必须具有成为国会议员的资格; 他必须滿21岁。
(3) 他必须是下议院 (国会) 的代议士。
(4) 国家元首有权判断, 被委任为首相者必须能到多数国议员的信任。

如果有政党(或阵线)贏得多数国议席, 那么, 国家元首就不需要作出任何判断; 元首成了象征性的立宪君主。 他必须委任获得多数国议席的政党 (或阵线) 领导人为首相。 但是, 在特殊情況下 (如: 在国会中, 沒有任何政党占主导地位, 或者, 沒有一个政党取得多数议席), 国家元首將起关健性的作用; 他必须作出判断: 谁能担任首相?

值得注意的是, 纯粹从法律角度來看,首相人选可以來自任何种族, 不一定是來自马來族。 这点, 和各州苏丹不同; 各州苏丹必须是马來人。 这是因为, 宪法并沒有明文规定, 首相必须來自哪一个种族或民族。 同样地, 首相人选也不能以性別 、宗教、区域、或政党背景, 作为选择的标准。

同样地, 宪法并沒明文规定, 首相必须属于任何政党, 或者他必须是最大政党的领袖。 关鍵的是, 根据国家元首的判断, 他是否能得到国会 (下议院) 多数议员的信任。

从法律角度來看, 在不久的將來,可能发生这样的事: 我国国会或许会出现一个预想不到的局面。 那就是, 沒有一个政党能取得多数议席。 并且, 由于政客不择手段的政治炒作, 任何人 (非马來人, 妇女, 或者东马人) 都可能被推举为首相。

不可忽视的是, 沙巴和砂劳越两州控制了国会议席总数222席中的56 席。 这一批占全国议席25%强的国议员, 随时可以左右或影响国会內的势力均衡。

2. 回教地位

最近, 有人毫无根据地胡乱指责某些政治人物和牧师, 说他们在串谋, 想把马來西亚变成一个基督国家。只要查一查关于修正宪法的程序 (159条), 就能明白, 我国 《宪法》已明文规定:回教是我国联合邦的宗教[第3(1)条]。 如果要修改这项宪法条文, 必须根据下述强制性的程序:
(1) 必须得到国会上下两院总议员人数的2/3 多数票, 并在国会第二, 第三读通过;
(2) 必须征得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和
(3) 必须征得国家元首的同意。

显然, 国家元首和9 个马來统治者, 有权否決可能影响回教地位的任何立法; 他们可以不接受这类立法。 根据《联邦宪法》, 由于上述繁杂的修宪程序, 在我国的法律和政治体系中, 回教的地位已固若金汤, 不容易动搖。

在宪法中, 至少有30项条文提及回教、回教法庭、回教司等。 条文规定, 回教是联邦的宗教 [第3(1)条]。 州法律也限制, 不得向回教徒传扬其他宗教[第11(4)条]。 实际上, 这类条文禁止非回教徒, 向回教徒弘扬其他信仰。

“马來人” 一词的定义, 和回教息息相关, 即: 马來人必须是回教徒。 回教徒必须接受回教教育。 为回教徒提供回教教育, 是合法的。除了砂劳越以外, 各州都以回教作为州的宗教, 每州都设有回教事务理事会。 法律也规定, 可设立回教法庭。 不仅仅有法律条文规定, 回教是 “联邦的宗教”, 我国更设立了各种回教经济机构, 如: 回教銀行、朝圣基金、回教大學等。 这些机构都是在联邦政府大力支持下设立的。

自80年代开始, 回教文化和宗教习惯已成了主流意识。 电视台播放回教节目, 每星期至少15个小时。 所有的官方场合都采用回教仪式。

因此, 有人危言耸听地警告说, 人口占少数的基督教徒, 其中有一小撮人, 想廢除回教所享有的崇高地位, 意图改变现狀。 他们也沒得到任何政治势力的大力支持。 这就等于说, 他们正采取激进行动, 要廢除 <联邦宪法> 中的30 项关于维护回教的条文, 以及各州宪法內的类似条文。 这种无中生有的指责, 确实会令人笑脫门牙。

3. 扶弱政策

某些种族极端分子提议: 政府奬學金, 不应颁发给非马來人。 他们所提出毫无根据的所谓理由是, 宪法第153 条明文规定, 扶弱政策只局限在马來人和沙砂两州土著。 这样的诡辩难以令心折服, 一点也不新奇。 那是因为在全世界都存在极端主义, 种族主义, 和种族仇视; 大家见怪不怪了。

其实, 任何人只要对人权, 法治和宪法有起码的尊重和认识, 就不会矢口否认,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同时, 人人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诠译宪法第153条的特殊规定时,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一般的理解, 固打制、比例制, 从來就不是完全归于某一族群, 也不是由某单一族群所垄断的, 而令其他群族完全不能享有。
第153条文的扶弱政策, 并不完全实施于所有领域, 而只涉及四个领域 [见第153(2)条], 即: 提供一定比例的奬學金, 教育和培训权利和特殊利便; 准证和执照; 高等教育學府的學额给土著。 要注意的是, 国家元首必须保障其他族群的合法权益 [第153(1)条]。

令人遗憾的是, 原本只是一种扶弱政策, 现在却增添了种族主义、仇视其他族群的色彩。 如果仔细研究一下我国宪法起草时, 作为背景的文件, 不难看出, 宪法精神是: 对各民族都有包容性, 富有寛容和忍让精神。 “马來特殊地位” 是以其他族群的利益互相平衡的。 这点有助于促进我国各族群文化和宗教的和谐, 并且, 可为其他国家起模范作用。

遗憾的是, 目前, 反动势力从中作梗, 正向54年前(1957年)建立起來的良好基础, 提出挑战。 具有正确思想的马來西亚公民, 都应该团结起來, 继续沿着1957年宪法所擬定的中庸道路, 阔步向前。

[取材自: 法鲁奇法學教授在英文 <星报> 上撰写的一篇文章 Spirit of Moderation Animated 一文, 见2011-6-1《星报》, 页32。 法鲁奇法學教授(Prof。 Shad Saleem Faruqi) 现为玛拉工艺大学法学教授。 他曾经是我国回教大學兼我国科技大學法學教授。 他是我国的一名宪法专家。 一般人称呼他为沙。 法鲁奇(Shad Faruqi)。 所以我认为, 把他的名字译为 ‘法鲁奇’ 较为贴切。 电子邮报<今日大马>把他的名字译为’萨沙林’, 这很难让人联想到所指的就是 Shaq Faru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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