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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rch 2, 2013

拿笃事件,该用军人还是警察上阵?



好久没有抛书包了,但谈这件不幸事件之前,先向两名殉职的我国警察致敬/致哀!


拿笃事件演变为不幸的流血冲突过后,一些人在争论,我国政府和执法部门到底应该动用警察或军人上阵?

我说,上阵的,100% 应该是军方,绝对不是警察,即使是特警也不应该。警察顶多在外围维持治安,阻挡闲杂人等进入警戒区;特警也不应该打头阵,顶多给予攻坚辅助的任务。

为什么一定要军人上阵呢?

第一,入侵者是外国非法武装分子,携带重型武器进入我国领土,视为战争行为;

第二,公然挑衅我国宪法,违反国际公约,公然声称我国的相关领土属于他们的;

第三,他们持有大杀伤力武器,形同军人,我们的警察就是死在敌人迫击炮下;

第四,破坏和威胁我国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危害社会秩序。

第五,和近年崛起的国际恐怖主义完全不同,他们不为求财,不为宗教,只为索取土地主权。

第六,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有两个特种警察部队,一个是2008年才成立的反恐特别行动部队,此事件来犯者不是恐怖分子,而是武装分子,不该出动;
此次出动的VAT69,或 UTK (Unit Tindakan Khas) 是警队内的精英部队,是1969年反马共而成立的,近年以打击极端宗教组织或强大匪党为主要任务,但来犯者是外国军事力量,即使出动,也不应该越俎代庖,应由军方特种部队领军。

看看以下军事权和警察权的不同,你就能明白我说的是什么了:


军事权与警察权都是国家权力中的暴力机器,但二者的任务不同,外御强辱用军队,内维治安用警察;二者的对象不同,军队抵抗的是外国入侵者,警察面对的是本国公民;二者的目的不同,军队作战的目的是消灭敌人,警察的目的是维持社会治安;二者的运作时期不同,军事权发动于战争状态下,警察权存在于国家常态中;二者的后果不同,军事权的运用比警察权更具暴力性,军事权的滥用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一、军事权和警察权的任务不同

“外御强辱,内维治安”是国家的基本任务。“外御强辱”有赖于军队,军队是对外作战的,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工具;“内维治安”有赖于警察,警察是对内的,是国家维持国内基本社会秩序的工具,警察的主要职能一直是维护国家安宁和
良好秩序,保护生命和财产。国家面临外患内乱时,除外患可能用军队,平内乱一般用警察。

如葡萄牙宪法第272条第1款明确规定:“警察的职责为保卫民主法制,维护国内治安和保护公民权利。”第273条第2款规定:“国防的目的是:在尊重民主制度的同时,保障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人民的自由与安全不受任何外来侵略或威胁。”也就是说,维持国内的社会秩序不是军队的任务,这是军队与警察最重要的区别。警察的职能一般包括三方面:“维持秩序、执行法律以及提供服务。可见维护秩序也并不是警察的唯一任务,民主社会尤其加强了警察为民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如紧急医疗救援、一般帮助(一些人出门忘带钥匙、汽车抛锚、需要指路、寻找失踪家人等)。

例外的情况是,国内发生了武装叛乱,由于叛乱者是军队,当然只能用军队去平叛,因为警察的警力不足以控制军队。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才可以为了维护国内基本的社会秩序而动用军队,也就是说,发动内战是非法的,不论以什么借口。

二、军事权和警察权的对象不同

军人面对的是外国的入侵者,这些入侵者往往也是军人,作战双方的军队都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都是由经过专门军事训练的职业军人组成。在战场上一般敌我分明,双方有不同的军服、军旗、军号、口令等,除少数侦察兵等可能伪装深入敌人内部外,大多数情况下敌我界限是一目了然的,军人在战场上不太存在辨别的困难。

而警察面对的一般是普通公民,他们中有犯罪嫌疑人,也有守法公民,有“坏人”也有“好人”和“不好不坏”的人,犯罪嫌疑人可能和守法公民混杂在一起,鱼目混珠,难以分辨,因此警察“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比一般的军事行动要琐碎、含混、复杂,维持秩序既是最烦琐的,也是最重要的警察职能,秩序这一术语本身具有含糊性,“困难在于公共秩序在哪里都没有得到界定,也永远不可能得到明确界定,因为什么是秩序是一个认识和社会习惯的问题,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

军人应该面对的是外国入侵者(或内部的军事叛乱者),而不是本国公民,军人的岗位在边境线上,当入侵者长驱直入时军人的阵地可能也相应地转移到国内,但他们的敌人是入侵者,他们的枪口应该面对入侵者。军人站在国家的边境线上时,他们背对着祖国和人民,祖国和人民在他们的身后而不是在他们的对面,他们不能转身,否则“人民大众为了防御国外的威胁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会使“他们在国内却被同样的措施所压迫”,祖国的保卫者就可能“变成祖国的敌人,不断地拿起武器指向自己的同胞”。

三、军事权和警察权的目的不同

由于军队和警察的任务不同,决定了其目的的不同。军队作战的目的是消灭敌人,是大规模地摧毁敌方的有生力量,它追求对方人数上的大量死亡,“歼敌”人数越多,军事上的胜利就可能越大,因此军事双方都拥有极具杀伤力的军事武器。

而警察的目的是维持社会治安,即使在发生大规模骚乱的情况下,也是以控制局面为己任,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伤及生命,不能轻易致人于死地,因此其所使用的武器也往往是警棍、催泪弹、盾牌、水龙头等自卫和伤力有限的武器。即使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警察的武器通常也只限于手枪,而且开枪与否也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警察与军队的又一个显著差别。

由此带来了对警察和军人训练上的不同,训练军人时训练的是军人怎样更好地掌握杀人武器,最有效地杀伤敌人;对警察的训练的则是训练其控制局势、尽量避免死伤、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民服务等等多方面的能力。军人和警察手中都有武器,但武器的性质是不同的,军人的武器是进攻型的,杀伤力极大,警察的武器是保守型的,其中许多是用于自卫,如警察不需要掌握机关枪、迫击炮、坦克、火箭等军事武器。

(PS : 这次敌人就是用迫击炮打死我们的警察的)

面对恐怖分子的袭击,通常需要启用特警部队,但特警部队在性质上应该是警察而不是军队。特种部队面对的是有优良武器、训练有素的犯罪团伙或恐怖分子,一般的治安警察不论其装备还是能力都难以控制和应对这样凶恶的对手,因此特种部队具有一定程度的军队特征。虽然特种部队确实持有杀伤力较大的武器,但这些武器仍然与军事武器有本质的不同,其使用武器的性能仍然在于最大限度地“控制”局势,为完成这一任务才在必要时伤及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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